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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实行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综合管理部、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招生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以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申诉人可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七条 学生递交申诉报告时,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需随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有关个人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供相关的真实的证明材料。

4)提出申诉的日期;

5)申诉人的签名;

第八条 申诉材料应当完整,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的5日之内,组成3-5人复查小组,采取提取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事项、理由、证明材料、要求进行核实和查证;听取原处分(处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和学生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复查,有必要时可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复查小组查清事实后,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查结论,需维持原处分(处理)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如经复查,认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复查决定书》最终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因故确需延长复查时间的,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对省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或意见,学校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异议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其接受决定,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异议期限的,异议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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