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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具有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违纪处分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三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当。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纪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查明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在违纪处理期间,再次违纪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受治安处罚但情节较轻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有刑事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加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进行非法宗教传播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管理制度或学校公开发布的有关临时性管理措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存放或使用各种违禁电器、用火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损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情或其他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夜不归宿或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经教育拒不改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饲养宠物,经教育拒不改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内骑行超标电动车、私拉乱接违规充电、在学校楼宇内为电动车充电或为电动车电瓶充电,经教育拒不改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聚众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贷款、民间(高利)借贷,以及互联网非法刷单、校园贷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酗酒或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未主动上缴的,除收缴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吸食毒品等涉毒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管理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或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环境布置,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高空抛物,有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复制、传播、贩卖淫秽、封建迷信信息的,传播其他非法文字、书刊、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行为不轨者,有调戏、侮辱他人或性骚扰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相关防疫规定或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妨碍或拒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散布各种有损个人或集体声誉等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社会道德、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冒用校园卡、银行卡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或人身安全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诽谤、诬陷、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或通知单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窃取或冒用他人专用账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转借各种个人身份证件或个人专用账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工作、岗位便利,违反工作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相关规定,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或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信息技术编造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虚假信息,损害党和国家、集体和个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拒不改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造谣煽动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生态秩序、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拒不改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累计旷课不足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80学时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一周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周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籍、教学、考试纪律等管理规定,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故意阻碍违纪处分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拒不改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属日常行为的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学管理部及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属学籍管理的由教学管理部会同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二)警告、严重警告,由学校授权学院处理,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校主管部门审议,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校主管部门审议,经校主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及时、准确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如出现拖延处理、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分或要求有关学院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述程序按照《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处分期限到期后,学生按解除处分程序申请解除。解除学生处分定期集中办理,解除处分日期按处分到期之日计算。

解除处分程序:学生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班级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及校内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金。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学生申请,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作出解除决定并发文;

(二)在处分期间内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该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该行为按本规定予以处分,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处分一并解除;

(三)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发文。

第三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期不少于六个月),由学校发文;

(二)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由学校发文;

(三)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期未满,未能解除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其毕业证书,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作结业处理或延迟学年。

在其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学校可以为其解除察看,由学校发文。

在其处分解除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处分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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