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等三部分。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并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
二、德育测评
(一)德育测评包含对学生政治态度、法纪观念、学习态度、集体观念、生活态度、社会公德、品行修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道德品质评价。
(二)德育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学生对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进行全面回顾和小结,并进行自我评议。在自我小结、交流的基础上,全班同学根据“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及自己掌握的情况,认真、负责、公正地对本班每位同学进行评议,并认定考评等级,汇总后即为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和班主任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有关资料,公平、公正地审定每位同学的考核结果。测评结果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经公示后的结果提交各二级学院审核。
(三)考核以平时的记实考核和期末的总结考核两种主要方式进行,并从实际出发,客观打分,然后量化。
1.平时记实考核
辅导员每学期依据考核内容进行平时的记实考核。在班级建立考核记录卡或记录册,对班级涌现的好人好事和重大问题,及时弄清情况,予以记载。
辅导员结合记录,不定期开展班级小结(一般要求每一个月进行一次),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及奖惩事项,进行记录。
2.期末总结考核
由辅导员和不低于10%的本班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德育考核评定小组,结合“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和综合表现情况,对本班学生进行德育考核测评。
每学年的期末考核,辅导员除给学生评定德育成绩外,还须写出简要的评语,指出优点和不足,鼓励学生努力上进。
(四)德育操行等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德育考核为“优”(90分以上)的学生数,约占班级人数的10-15%,低年级从严,不超过10%,高年级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15%。为“良”(80-89分)的学生数可占班级人数的70%左右。为“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的占15-20%左右。德育测评按照分值乘20%计分(如当学期未开设体育课程,则按照分值乘23%计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测评不能为优:
1.违反校纪校规者;
2.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学校活动和规定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擅自缺席者;
3.抄袭他人作业、论文或创作等现象;
4.破坏公共秩序、公共设施、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测评为不合格:
1.政治立场上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者;
2.多次违反校纪校规且不听劝告,经教育无明显改进;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是指以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的必修、选修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成绩作出的评价。智育测评按照学生学期平均成绩乘70%计分(如当学期未开设体育课程,则按照学生学期平均成绩乘77%计分)。
四、体育测评
体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达标和体育课程成绩。智育测评按照学期体育课程成绩乘10%计分。
五、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体育测评分。
(二)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平时的考核管理制度,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要负责收集、记录、整理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评奖评优、毕业生就业推荐、推优入党等工作的依据。
(五)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