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一、奖项设置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
一等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数的2%评选,每人每学年1600元;
二等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数的3%评选,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数的5%评选,每人每学年600元。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无旷课记录;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课外锻炼和文体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3.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休学或保留学籍)。
三、评选标准
学生奖学金评选按《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计算素质综合测评总分,以班级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其中: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5%,操行等级为优秀,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10%;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10%,操行等级为良好及以上,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20%;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15%,操行等级为良好及以上,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30%。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实施。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二级学院、班级两级评选工作小组,逐级进行评议和公示。
(二)学生工作部对二级学院上报的评选名单进行复核、公示(一般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学生工作部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反馈。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为获评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主要事迹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